融资顾问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关于 公司(【甲方】)运作的 项目有意寻求融资一事,在平等及互惠互利之基础原则下达成协议,甲方同意委任 公司(【乙方】)为其财务顾问及签订此协议,协助甲方筹备融资事宜。
一、 乙方之职责
乙方作为甲方之财务顾问,就筹备融资之职责如下:
1. 协助甲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2. 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与融资工作有关之资料进行初步之分析和评估,同时协助甲方完善商业计划书,便于甲方与投资人进行磋商及讨论;
3. 协助甲方物色及筛选适合的投资者;
4. 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谈判、商讨融资条件、定价以及签订投资者协议书;
5. 向甲方提供与其他融资相关及公司发展之专业意见。
二、 甲方之职责
1. 甲方同意将提供充足的资料及人力资源并全力配合乙方完成所有融资准备的工作;
2. 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
3. 甲方收到乙方推荐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
4. 甲方保证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三、 财务顾问费
1. 乙方推荐并引进之投资人与甲方成功达成投资协议,乙方将收取甲方实际获得投资总金额(“投资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及个人提供的一切资金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如注册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其他公司股权及股票]、借款等)的3%作为融资顾问费。甲方承诺在融资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资金到位日以银行到账凭证为准,投资者若以有价证券或资产等投资,则以合约签约日期为准)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若投资人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则甲方方应在收到每期投资款之日起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顾问费用。
2.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 如此次融资完成后,甲方有意继续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常年财务顾问,相关合作条款将另行商议。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 本次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期。若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与甲方的融资活动已启动(融资双方已开始接触),则该协议有效期延至融资完成且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费用时止。
2. 如果甲方融资为人民币,则财务顾问费以人民币结算,如果融资资金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则甲方以相应币种折合与乙方指定的境外关联公司结算顾问费。同时,乙方收取顾问费后七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提供发票。
3. 鉴于乙方除向甲方推荐合适的投资人以外,还全面协助甲方拟定融资战略、准备融资推介文件、设计融资方案并提供融资交易服务等,本协议期间乙方推荐投资人对甲方的投资均应视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完成。
4. 自双方签约日起一年内,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方所推荐的投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如在此期间,甲方与乙方所推荐投资方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乙方将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收取相关融资顾问费。
5. 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服务,不负独立调查和核实信息的责任。乙方协助甲方所准备的任何针对第三方或经甲方同意后分发给第三方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保证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甲方违反该承诺,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 差旅費用支出
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时,如涉及必要而合理的差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酒店、其他交通费用,该部分支出将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或电话沟通同意,并且事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之时支付予乙方。甲方承诺及保证无论融资最终成功与否,甲方均会支付乙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之差旅费用。
六、 保密及通告
1. 本协议之各订约方需对由有关本协议之其他订约方及其中参与者所获取之所有资料严谨保密。除非法律及法规的要求,该等资料只能于进行本协定内有关事项时使用,且不能于未获对方之书面同意前由任何一方公开(向同样需要保持资料保密之专业顾问作出披露除外)。在未获得各订约方之书面同意前,不能作任何连同或有关本协议之报章通告、声明或其他发布。
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均应在二年内保持相互合作所提供的财务机密,并应承担泄密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财务机密外的其他商务秘密,秘密接受方应承担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务秘密之日起至该商务秘密公开之日止,且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的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和差旅费等。
七、 违约责任
1. 协议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应视为违约。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提出后仍拒不更正的,该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乙方超过委托期限未能使得甲方实现融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和逾期违约金。
八、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如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或终止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玉林仲裁委员会提请在成都仲裁。
九、 协议的生效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